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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002號

給付勞務報酬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002號
聲 請 人
廣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深筌
相 對 人
劉依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報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勞務報酬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000元,屬小額事件,依首揭法條規定,無合意管轄之適用。又相對人住所地為台中市西區,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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