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012號聲 請 人 廣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深筌 相 對 人 陳盈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920元,屬小額事件,依首揭法條規定,無合意管轄之適用。又相對人住所地為新北市蘆洲區,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