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深筌

  • 原告
    廣騰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盈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012號聲 請 人 廣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深筌 相 對 人 陳盈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920元,屬小額事件,依首揭法條規定,無合意管轄之適用。又相對人住所地為新北市蘆洲區,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小調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