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56號聲 請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相 對 人 東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服務費,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服務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