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0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090號
- 聲請人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彭煥儒
- 相對人
- 東俊仁
- 相對人
- 旗聯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新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東俊仁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旗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應為高雄市上開地區,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本件另一被告旗聯交通有限公司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在高雄市仁武區文學路二段601 號1 樓,此有被告之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