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4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470號
- 聲請人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代理人
- 卓定豐
- 相對人
- 上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明師
- 相對人
- 戴明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民國106 年12月29日16時許,相對人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高鐵左營站2 樓停車場內,因過失駕駛行為,致撞擊聲請人承保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生損害。聲請人修復車輛後,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相對人請求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左營區,相對人則設籍於高雄市橋頭區,有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