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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卓定豐上凱工程有限公司戴明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470號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卓定豐 相 對 人 上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明師 相 對 人 戴明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民國106 年12月29日16時許,相對人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高鐵左營站2 樓停車場內,因過失駕駛行為,致撞擊聲請人承保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致生損害。聲請人修復車輛後,依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相對人請求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高雄市左營區,相對人則設籍於高雄市橋頭區,有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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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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