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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聲字第203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聲請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李戎威
相對人
輝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並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公司登記地均設於高雄市○○區○○○路○○巷00號1 樓,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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