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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補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47號

聲請人
洪清木
相對人
敘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敘陞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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