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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維峰、楊岳崑

  • 原告
    興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59號聲 請 人 興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峰 相 對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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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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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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