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補字第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59號
- 聲請人
- 興得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維峰
- 相對人
-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