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補字第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69號
- 聲請人
- 李美金
- 聲請人
- 羅翎勻
- 聲請人
- 羅琍禎
- 聲請人
- 羅新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木泉、帝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