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694號原 告 宗信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 被 告 邱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勞務報酬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息,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4 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該裁定業於108 年4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明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 頁),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為憑(見本院卷第9 至11頁),揆諸前引規定,原告起訴顯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