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7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734號
- 原告
- 先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仁育
- 被告
- 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秀蓮
- 訴訟代理人
- 慶曼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