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9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93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宗
- 被告
- 笠維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洪銘駿
-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附表一: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備註 │├──┼──────┼─────────┼─────┼───┤│1 │新臺幣 │107 年12月2日起至 │週年利率 │ ││ │7,843元 │清償日止 │14.6 % │ ││ │ │(僅就其中本金7,55│ │ ││ │ │2 元計算利息)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 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