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3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398號

原告
慶發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洲
被告
振充松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鎧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振充松海洋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