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6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652號
- 原告
- 康曜生活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霞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 複代理人
- 岳忠樺律師
- 被告
- 蔡隆拴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蔡隆栓」記載,應更正為「 蔡隆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