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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65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652號

原告
康曜生活服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霞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告
蔡隆拴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蔡隆栓」記載,應更正為「 蔡隆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65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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