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028號原 告 駿旺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 訴訟代理人 洪瑞宏 被 告 紀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柒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萬2,413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將訴之聲明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1,797 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受雇於原告,於108 年5 月25日離職,期間被告分別於108 年4 月9 日、108 年4 月12日向原告借款3 萬元、2 萬元,共計5 萬元,而因被告出賣尚禮街房屋,服務費為39萬9,400 元,因該房屋為專任委託約,原告取得40%服務費,專員取得60%服務費,行銷、開發專員再分別以40%、60%比例分配,因被告為行銷專員,且該物件有被告、訴外人江世斌、劉淑嬌3 位行銷,3 位行銷專員約定獎金比例被告、江世斌、劉淑嬌分別為40%、40%、20%,因此原告應給付被告尚禮街專任委託約行銷獎金3 萬2,792 元。而因被告應給付公司廣告費4,089 元、秘書獎金500 元,以及還款5 萬元,相抵之下,被告尚積欠原告2 萬1,797 元未為清償,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置之不理,為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 萬1,797 元,及自108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尚禮街為一般約並非專任約,應以一般約之比例分配獎金;又黃色PP板3,600 元、謄本費1,290 元不該跟我收;且我還有九如路、中正路及民權路共3 個專任約,原告依約應各給付我1,000 元行銷獎金,共3,000 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受雇於原告,被告向原告借款5 萬元;專任行銷服務費約定為40%,被告與江世斌、劉淑嬌行銷專員商議獎金分配比例分別為40%、40%、20%,又被告應支付POLO衫299 元、帆布吊掛900 元費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9 、170 、173 頁),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在。被告雖抗辯:此與當初約定之獎金比例不同,因為本件為一般約云云,然尚禮街為專任委託銷售乙節,業據原告提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7 至179 頁),故尚禮街為專任委託乙事,堪以認定。被告又抗辯:黃色PP板3,600 元、謄本費1,290 元不該跟我收云云,然依駿旺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108 年4.5.6.月份內部規章及獎勵辦法載明:「調謄本:由祕書幫忙調閱於每月底統計費用跟業務專員收取。秘書代為辦理文具類及黃色PP版. . . ,人員須自行支付費用。」,且原告支出PP版費用3m600 元、調閱謄本費1,290 元等情,亦經原告提出強斗企業有限公司銷貨單、謄本明細表各2 紙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85 、187 、189 頁),故被告應支付黃色PP板3,600 元、謄本費1,290 元等情,亦堪以認定。被告雖另抗辯:我有九如路、中正路及民權路共3 個專任約,原告依約應給付我行銷獎金3,000 元云云,然被告就其有此3 處之專任約,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則其此部分所辯顯不足採。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 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973 元,餘27元由原告負擔(計算式:21,797÷22,413×1,000 =973 ,元以下四 捨五入),爰依職權酌定兩造應負擔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