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35號
- 原告
- 永暉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黃信翰
- 法定代理人
- 陳水發
- 被告
- 豐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盧昭霞
- 訴訟代理人
- 楊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719元,及自108 年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