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8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894號
- 原告
- 天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逸
- 被告
- 李季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季俞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