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894號原 告 天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逸 被 告 李季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季俞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