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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救字第2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29號

聲請人
何欣熹
相對人
統一數位翻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就所提本院108 年度雄補字第437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業依職權將上開事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據此,本件聲請人所聲請之訴訟救助,本院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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