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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救字第5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游麗美
相 對 人
璞心美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娥
相 對 人
信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法扶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撰狀扶助(法律扶助法第4 條第3 款),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第0000000-F-023 號審查表在卷可參,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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