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救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救字第53號聲 請 人 陳游麗美 相 對 人 璞心美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娥 相 對 人 信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法扶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撰狀扶助(法律扶助法第4 條第3 款),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第0000000-F-023 號審查表在卷可參,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