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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137號

給付欠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137號

上訴人
林月娥
即被告
被上訴人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洪美華

上列聲請人間108 年度雄簡字第1137號給付欠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8 年7 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8 年8 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8 年8 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13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欠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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