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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1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1170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案
被告
維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岳儒

      劉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維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以被告吳岳儒、劉淑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200 萬元,並訂立借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限自106 年6 月14日起至 108年6 月14日止分期攤還,約定利息按所選指標利率(目前為1.06%)加碼年息2.87%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3.93%),並約定未按期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8 年1 月14日起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全部清償,而被告吳岳儒、劉淑慧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債務人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放款利率資料(見本院卷第11至25頁)在卷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又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故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          │
│    │(新臺幣)│        │  (民國)      │(新臺幣)      │
├──┼─────┼────┼────────┼────────┤
│ 1  │107,435元 │3.93%  │自108 年1 月14日│自108 年2 月15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    │          │        │                │分,按約定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部分,按約定利│
│    │          │        │                │率20%計算。    │
├──┼─────┼────┼────────┼────────┤
│ 2  │322,292元 │3.93%  │自108 年1 月14日│自108 年2 月15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    │          │        │                │分,按約定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部分,按約定利│
│    │          │        │                │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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