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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 原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簡美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232號原   告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被   告 簡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47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以108 年度雄補字第255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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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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