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4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4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周侑增
- 訴訟代理人
- 張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高義欽
- 訴訟代理人
- 王三仁
- 被告
- 暢雲數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銘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4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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