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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44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4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告
暢雲數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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