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5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583號
- 原告
- 勝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建宏
- 被告
- 萌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裁定通知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6 月30日送達原告( 108 年6 月20日寄存送達) ,有送達證書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納,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為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