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773號原 告 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德 被 告 老闆硬硬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