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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陳彥霖
  • 法定代理人
    蔡鴻德、蔡忠志

  • 原告
    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老闆硬硬的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773號原   告 絕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德 被   告 老闆硬硬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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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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