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8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8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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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啟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黃麗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違約金部分。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院參酌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二審判案件審理期限分別為10月、2 年,另考量本件案情複雜程度,認本件訴訟進行之期間約需2 年,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 元【計算式:8,000 元(即上訴人請求廢棄按月給付之違約金)×24月=192,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5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