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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5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1950號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吳詩婷
被告
同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經伊分別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108 年4 月1 日提示均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確為真實。是原告執有系爭支票,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其向被告請求給付系爭支票之票面金額及分別自各票據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均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392 條第2 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如主文第4項、第5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發票人      │付款人      │付款地        │受款人      │
 │      │          │(新臺幣)  │(民國)      │(退票日)    │            │            │              │            │
 ├───┼─────┼──────┼───────┼───────┼──────┼──────┼───────┼──────┤
 │  1   │BB0000000 │91萬8,750 元│108年02月28日 │108年03月04日 │同耕企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高雄市鼓山區中│松群生醫科技│
 │      │          │            │              │              │有限公司    │銀行三民分行│華一路二二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朱國榮      │            │              │            │
 ├───┴─────┴──────┴───────┴───────┴──────┴──────┴───────┴──────┤
 │票面記載:平行線支票,票據後具松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背書。                                                            │
 ├───┬─────┬─────┬────────┬───────┬──────┬──────┬───────┬──────┤
 │  2   │BB0000000 │50萬元    │108年03月31日   │108年04月01日 │同耕企業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高雄市鼓山區中│松群生醫科技│
 │      │          │          │                │              │有限公司    │銀行三民分行│華一路二二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朱國榮      │            │              │            │
 ├───┴─────┴─────┴────────┴───────┴──────┴──────┴───────┴──────┤
 │票面記載:平行線支票,票據後具松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背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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