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52號原 告 蔡信正 被 告 東輝彎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為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