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李莉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63號

原告
陳志遠
被告
林柏林
被告
劉英俞

      陳法任即蕎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109 年8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