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佳全、千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秀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4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 被 告 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陳佳全 代 理 人 被 告 千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陳佳全 代 理 人 被 告 李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上午9 時3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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