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上 訴 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昊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