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66號
- 上訴人
-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昊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