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政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6,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