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3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政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6,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