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42號原 告 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合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被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昊緯 訴訟代理人 廖智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維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