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盧立淇
- 被告和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容成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8 月12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5,5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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