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49號

返還委任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和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容成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8 月12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5,5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81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