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鋮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5日本院第1 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