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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5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鋮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5日本院第1 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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