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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
    陳威佐、邱川益

  • 原告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加坡商必威數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291號原   告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佐 訴訟代理人 吳佳霖 被   告 新加坡商必威數碼有限公司(BITWAVE PTE.LTD) 法定代理人 邱川益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為經我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法人,有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士簡調字第672 號卷,下稱士調卷,第7 頁),依公司法第4 條第2 項、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之規定,具有權利能力,自有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能力。又被告為外國人,故本件為涉外事件。因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無論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民事訴訟法,均無明文規定國際民事裁判管轄之管轄原因,惟為便利蒐集證據,期待裁判之適正、迅速,在債之行為履行地法院進行訴訟,顯無違兩造當事人之合理預測。本件原告係依據買賣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債之法律關係請求,主張我國為債之行為履行地,由我國法院審理本件訴訟,殊無礙於當事人間之公平使用審判制度機會,亦無影響裁判之適正、妥適、正當,程序之迅速、經濟等民事訴訟法理之特別情事存在,我國法院就本件關於涉外債之關係部分,自有國際民事裁判管轄甚明。至被告雖辯稱:本件買賣契約係民國104 年12月9 日以前成立,惟臺灣分公司係105 年5 月30日完成登記,且非主營業所,及臺灣屬不便利法庭,故無國際民事裁判管轄權云云。然原告於107 年8 月13日提起本訴(見士調卷第3 頁)時,被告於我國已辦理分公司之核准認許登記,且被告臺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原告之前員工(詳後述),並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尚無不便利法庭之虞,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要無可採。 二、再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間就原告於104 年12月間,向被告購買附表一編號3 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所生商品瑕疵糾紛,固未明示應適用何者準據法,然被告之分公司既於我國辦理認許登記,且被告臺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屬我國人民,我國法律當屬關係最切,是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本件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於104 年12月間,向被告購買系爭產品,數量、單價、總價各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並於同年月中旬收訖,經列計人事、廣告、租金等各成本後,每台以新臺幣(下同)2,400 元販售。伊僅銷售5 台,即遭消費者客訴產品欠缺說明書保證之品質,經伊測試,發現另95台亦屬瑕疵品,伊旋通知被告之新加坡總公司,並於105 年6 月9 日攜帶前揭95台產品至被告新加坡總公司,由被告先交付9 台無瑕疵產品,剩餘86台產品(下稱系爭控制器)則由訴外人即被告董事長黃守國、被告員工Thida 以英文簽署並擔保「86 pcs.HBCR001 will be returned via Fedex after fixing theissue (下稱系爭文字)」。詎被告迄今尚未給付無瑕疵之86台產品,已屬給付遲延,被告依法應按每台2,400 元之標準,賠償86台不履行之損害,計206,400 元。爰依民法第360 條、第227 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6,4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控制器並無瑕疵,亦無不完全給付,原告對此利己事實應先負舉證之責。其次,系爭文字僅伊之一般員工所寫,並無代表或代理伊之權限,伊不受系爭文字之拘束。再者,原告於105 年6 月僅攜帶系爭控制器主機,未攜帶配件、說明書,即片面主張系爭控制器全部有瑕疵,要求檢測、及檢測後以Fedex 寄送臺灣返還原告,併口頭向黃守國表示已向臺灣海關申請「UCLEAR」商標保護作業,如以前述方式寄送系爭控制器,將遭海關扣押,致伊無從履行返還系爭控制器之義務。況系爭控制器經伊檢測後,均屬正常品,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360 條、第227 條第1 項雖分別有明文。然按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原告主張系爭控制器具瑕疵之事實,既經被告執前詞為辯,依前揭說明,原告就系爭控制器具瑕疵之利己事實,自應先負舉證之責。 ㈡原告主張依系爭控制器之說明書,Features欄載明Weather resistant ,則被告應保證系爭控制器可受日曬雨淋,然伊銷售後,遭客訴系爭控制器之魔鬼氈,於高速行駛時易脫落,且魔鬼氈與產品接縫處會斷裂,造成內部進水、系爭控制器無法正常操作、連線,具有瑕疵云云(見院卷一第177 、178 頁),無非以系爭控制器產品說明書、問題集結為據。然查,觀之系爭控制器產品說明書,Features欄固載明「Weather resistant (見院卷一第83頁)」。惟該說明書並未就此為其他具體表述,而Weather resistant 本屬不特定概念,本院尚難遽此認定被告就系爭控制器已保證得對抗各種日曬雨淋之惡劣氣候,或何種溫度、濕度、雨量之氣候程度。況原告僅片面泛稱:系爭控制器使用一段時間,僅有日曬雨淋,就發生龜裂,具有瑕疵、欠缺保證之品質云云(見院卷一第130 反面、131 、177 頁)。然未提出系爭控制器業經原告以特定溫度、濕度進行檢測,而發生龜裂現象之具體資料,參以其復自承:系爭控制器目前都在新加坡等語明確(見院卷一第130 頁),顯見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亦無法就系爭控制器送請鑑定是否欠缺對抗一般氣候之中等品質,則其主張被告就系爭控制器欠缺保證之品質,具有瑕疵云云,洵難遽採。 ㈢又依原告提出之問題集結所示(見士調卷第12至15頁),縱認照片所示產品呈魔鬼氈脫落外觀,然並無其他具體資料足供認定照片之產品即系爭控制器,本院尚難僅憑該問題集結遽認系爭控制器具魔鬼氈脫落、接縫處斷裂致內部進水之瑕疵。佐以原告法定代理人陳威佐陳稱:被告發送系爭產品之銷售訊息至伊前員工邱川益之電子信箱,伊等經討論後購買,之後銷售4 、5 個出去,就陸續接到災情,該產品裝在機車握把上,. . . 晴、雨天都騎,長期折一個角度,造成龜裂後滲水,瑕疵情形如問題集結所示。105 年2 、3 月電聯黃守國,後來於105 年6 月8 日偕同員工陳建樺帶95台沒用過的新品到新加坡,黃守國先給伊9 台,105 年6 月9 日伊與黃守國在會議室講事情,現場尚有陳建樺、Thida 點交系爭控制器數量為86個,由Thida 寫下系爭文字等語(見院卷二第9 頁反面至11頁反面)。核與陳建樺證述:伊無參與104 年12月向被告購買系爭產品之買賣,105 年6 月至新加坡,僅在會議室點數量。系爭產品經客訴的5 台是公司自行留下檢測用,帶去新加坡是依陳威佐指定的數量等語(見院卷二第12至13頁),足見原告向被告買受系爭產品後,問題集結之內容僅針對已出售5 個產品之狀況,而原告攜帶至新加坡之95台產品(含系爭控制器)係未出售、未使用之新品,亦屬未經客訴之產品,是依卷內既存之事證,並無法認定系爭控制器具原告主張之前揭瑕疵,亦無法認定欠缺被告保證之品質。此外,原告就系爭控制器欠缺被告保證之品質,具前述瑕疵,被告構成給付遲延之利己事實,並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佐其說,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負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給付遲延責任云云,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證明被告交付之系爭控制器,欠缺所保證之品質或給付遲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60 條、第227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6,400 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併所提之證據,經核對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一 ┌──┬───────────────────┬────┬────┬────┐ │編號│型號 │數量 │單價 │總價 │ │ │ │ │(美金)│(美金)│ ├──┼───────────────────┼────┼────┼────┤ │1 │UCLEAR HBC200 Single Hetmet │120 │72.25 │8670 │ │ │Communicator │ │ │ │ ├──┼───────────────────┼────┼────┼────┤ │2 │UCLEAR HBC200 Dual Hetmet │40 │139.20 │5668 │ │ │Communicator │ │ │ │ ├──┼───────────────────┼────┼────┼────┤ │3 │UCLEAR Remote control │100 │35.41 │3541 │ │ │(R0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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