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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452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彥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禾藤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亭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PT. MEGAMITRA MULTI IMDORPERKASA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359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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