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4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驊蔚(原名凃世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宗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8 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3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