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毅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矞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矞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4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