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德毅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矞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矞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廢
棄原判決。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49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