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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德毅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徐矞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矞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廢

棄原判決。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49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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