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802號原 告 胡惠芬 被 告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仁德為被告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8 年3 月20日由李松蕓變更為鄭仁德,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可證,茲因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鄭仁德遲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