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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92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群益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約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麗滿

      楊清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滿、楊清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8,7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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