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9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群益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約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麗滿
楊清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滿、楊清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8,7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