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50號上 訴 人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英美、郭峻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313,3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