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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961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學習趣英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0,028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10,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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