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98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澤(原名陳瑞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誠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1,403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