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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0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36號

原告
義興人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

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94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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