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0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52號
- 原告
-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田明典
- 被告
- 吉森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費用事件,本院於108 年7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院名稱「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