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0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90號
- 原告
- 鄭有富
- 被告
- 元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仲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10297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6 年10月2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