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會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23號原 告 印思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大數位科技行即蔡家豪間請求返還會員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