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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沈宗興
  • 法定代理人
    魯玉強

  • 原告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97號原   告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玉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創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即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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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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