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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1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97號

原告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玉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創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即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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