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2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07號
- 原告
- 裕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敏惠
- 被告
- 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鉛煌
原告因返還質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
度司促字第1238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4萬1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