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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207號

返還質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07號

原告
裕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敏惠
被告
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鉛煌

原告因返還質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

度司促字第1238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4萬1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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